2008年3月1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权威人士透露城市拆迁模式将有重大变更
王阳

  全国人大代表、物权法起草人之一、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日前透露,《城市拆迁条例(草稿)》已经拟定,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、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。据悉,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,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。

  拆迁拟由政府主导
  王利明表示,去年10月1日,物权法开始实施。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,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《城市拆迁条例》。
  “目前,草稿已经出来,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、被拆迁人的意见。草案有很多重大的改进,最重要的一个是理念上的变化:要以政府为拆迁主体来进行制度设计。”王利明说,以往,政府决定开发后往往交由开发商实施具体拆迁行为,并由其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标准,政府作为仲裁者。开发商的效率可能高一些,但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,往往会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,甚至是野蛮拆迁,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。
  草稿建议,拆迁属国家征收行为,由政府来主导完成。

  补偿应“保障居住条件”
  拆迁的补偿标准是老百姓的关注重点。王利明表示,目前发生的大量拆迁纠纷,仔细研究后会发现,多数的老百姓并不反对拆迁,主要还是补偿不到位。
  王利明称,专家们在讨论草稿时提出,拆迁属于国家征收范畴,应该给予一定补偿,应以物权法第42条规定的“拆迁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”为基本补偿原则。“这也就是说,若是货币拆迁,应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买得起房子,原来居住10平方米,现在至少要比这个大,当然地方是另外一个问题。若是回迁,应保障居民的居住条件,至少不能比现有条件差。此外,若有条件同时提供货币拆迁和实物拆迁,应允许被拆迁人自由选择。”
  据悉,草稿将对这些补偿标准进行细化。

  “公共利益”有望细化
  以往的旧城改造中,一些被拆迁人发现,自己的家被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拆迁后,原有的地方出现商业开发。王利明表示,草案对此亦有涉及。“对这类‘公共利益拆迁’的异议,拆迁条例设置了一个申诉程序。专家们虽然就具体的救济程序和规则设计有不同意见,但均赞成设立这样一个救济渠道。”
  王利明称,新拆迁条例,主要是对拆迁程序和补救规则做了规范。新拆迁条例,亦将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细化,对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,被拆迁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,并有可能获得补救。